2008年1月3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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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浙江第一案昨宣判
17名业主一审赢得房顶共有权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曾璇

  本报讯  《物权法》实施后,备受社会关注的浙江省第一起物权争议案(本报曾于2007年10月11日详细报道)昨天在青田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17名业主原告对争议房屋的房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3名被告须在判决生效起10日内将通往房顶的门钥匙交给17名原告。
  2007年10月,青田县鹤城镇花园9号4幢房屋的业主陈某等17名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房顶和房顶的晒台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该住宅楼是青田邮电部门职工的住房,一梯三户。张某等业主诉称,该房屋在2003年进行了房改,房改前单位出资在房顶修建了晒台,此后晒台一直由楼下住户共同管理和使用,住户经常在晒台上晾晒物品,但前年他们发现通往房顶的门被7楼的3名业主上了锁,他们无法再上房顶使用晒台。
  青田法院昨天宣判认为,根据设计图纸,房顶并没有晒台,而只有檐沟,檐沟属于房顶的一部分,17名业主对晒台主张共有和共同管理,法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同时认为,《物权法 》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依照设计图纸和生活常理,任何房屋都应该建有房顶,房顶属于建筑物的合法共有部分,顶层住宅业主擅自对房顶的改建、添附既不能使合法房顶消灭也不能由此取得房顶的产权或者单独使用权。因此17名原告对房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此案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太大而无果。